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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作者: 發(fā)布時間: 2021-12-16 10:29:11 瀏覽量: 點擊打印

    學生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院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建設良好的校風學風, 培養(yǎng)學生的誠信意識,規(guī) 范對學生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考試為學院組織安排的理論考試和實訓考試等各類考試類型, 包括期 中考試(含考查) 、期末考試(含考查) 、模塊考試(含考查) 、階段性考試(含考查) 、補考、 重修考試等各階段考試。

        第三條  考試違規(guī)是指違背考試規(guī)則和紀律的行為,包括考試違紀和考試作弊。

        第四條  教務處、各教學單位負責考試的組織、實施、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并依據(jù)本辦法對 考試違規(guī)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凡在我院注冊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不論參加何種考試,一經發(fā) 現(xiàn)或查出有考試違規(guī)行為,均按本辦法處理。

    第二章  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學生參加考試應攜帶必要的考試用具, 提前 15-30 分鐘進入考場, 遲到 30 分鐘取 消該科目考試資格,該科目成績計零分。

    第六條  學生不遵守考場紀律, 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座位(或工位)參加考試的。

    (三) 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操作) 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或操作) 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酒后進入考場、考場內吸煙、喧嘩打鬧、接打手機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 為的。

    (六)未經所在教學單位分管教學領導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草稿紙、工件、工具等考試用品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紙、工具考試,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題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違犯操作規(guī)程或操作不規(guī)范,私自操作設備、電源,故意損壞設備或者故意設置事 故隱患,不按試題要求進行設備維護、場地清掃的。

        (十)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學生有以上行為之一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當場要求學生予以改正或終止其考試,不予改 正的或發(fā)現(xiàn)時已經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 設備損壞的,對考生實施追繳賠償。

        第七條  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 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工件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的電子設備參加 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工件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違規(guī)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獲取答案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及冒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工件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試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工件、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學生有以上行為之一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當場要求學生予以改正或終止其考試,不予改 正的或發(fā)現(xiàn)時已經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八條  教務處、教學單位、考試工作人員以及閱卷教師在考試過程中或在考試結束后發(fā) 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學生已經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按考試作弊處理:

        (一) 理論考試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xiàn)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 答卷答案雷同的。

        (二)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三)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九條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 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學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 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糾纏、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學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學生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等同考試作弊處理。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嚴重影響考試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性質惡劣或構 成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由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章  考試違規(guī)行為處理的程序

        第十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或閱卷教師發(fā)現(xiàn)以上考試違紀、作弊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 如實記錄;對學生用于考試違規(guī)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學生考試違規(guī)記錄作為認定學生 違規(guī)事實的依據(jù),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考試工作人員或閱卷教師簽字確認。考試工作人 員或閱卷教師應當向違規(guī)學生告知違規(guī)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學生物品應填寫收據(jù),將相關材 料報學生所在教學單位。

        第十二條  留校察看以下的考試違規(guī)行為由各教學單位按照學院工作流程作出處理。留校 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的考試違規(guī)行為由教學單位將有關材料交教務處,教務處按照學院工作流程作出處理。 教務處、各教學單位應當認真復核違規(guī)事實和相關證據(jù),告知被處理人做出處理決定的理 由和依據(jù);被處理人對所認定的違規(guī)事實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十三條  教學單位、教務處以《學生考試違規(guī)處理決定書》的形式,將處理結果通知學 生及相關單位, 辦理有關手續(xù)并存檔。  《學生考試違規(guī)處理決定書》必須明確記載被處理人的姓名、 處理事實根據(jù)和校紀校規(guī)依據(jù)、處理決定等內容。

        第十四條  學生對學院對其做出的考試違規(guī)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生考試違規(guī) 處理決定書》7 日內, 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直至教務處提出申訴, 有關單位、教務處進行復查, 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如產生爭議,由教務處作出最終裁決。逾期不提出申訴的視為無 異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1. 魯北技師學院理論考試考場規(guī)則

              2. 魯北技師學院技能操作考試考場規(guī)則

    理論考試考場規(guī)則

     

        一、考生一律按計劃在規(guī)定時間和指定考場內參加考試。

        二、考生須提前 15 分鐘進入考場,開考后遲到 30 分鐘(含 30 分鐘)以上者不得入場(取 消考試資格)?荚 30 分鐘后,方可交 卷出場。

        三、考生憑本人學生卡參加考試,遺失證件者,必須于第一場考試前到有關部門補辦學生 卡或辦理參考手續(xù)。無證件者一律不得入場考試。

       四、考生進入考場,只準攜帶必需的文具,如鋼筆、圓珠筆、簽字筆、鉛筆、橡皮、繪圖 工具等(考試中文具不得借與他人使用) ;不準攜帶書籍、報刊、作業(yè)本、習題冊(集) 、通 訊設備等。

        五、考生領到試卷后,須先將自己的學號、姓名、班級等應試信息工整地填寫在試卷的規(guī) 定位置,不得在卷面其他位置作任何標記。

        六、答卷一律用藍、黑色中性筆、鋼筆或圓珠筆書寫,用其他顏色的筆答卷一律無效(卷 面注明用其他筆者除外)。答案書寫在答題范圍以外的部分,一律視為無效。

        七、考生對試題有疑難時,不得向監(jiān)考人員詢問,但如遇試題分發(fā)錯誤或字跡模糊不清等 問題又不涉及試題內容時,可舉手詢問。

        八、考試期間,一般情況下考生中途不得離開考場。如有特殊情況必須中途離場時,必須 在征得監(jiān)考教師同意并在一名監(jiān)考教師的陪同下, 方可離開。擅自離開考場者按提前交卷處理。

        九、考試結束時間一到,考生必須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按頁碼整理好反放在考桌上,經 監(jiān)考教師同意后, 立即離開考場, 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交談, 喧嘩。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交試卷者, 視為曠考。

        十、考生必須嚴守考紀,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在規(guī)定時間內,獨立完成考試內容,杜絕任 何形式的舞弊違紀行為。

        十一、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規(guī)定的,按《魯北技師學院學生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有關條款和 程序進行處理。

      

    附件 2:

    技能操作考試考場規(guī)則

        一、考生考前 30 分鐘到達考場,開考后遲到 30 分鐘(含 30 分鐘)以上者不得入場(取消 考試資格),考試 30 分鐘后方能退場。

        二、考生憑準考證、身份證進入指定工位,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工位的左上角,其余的 物品放在考室小件物品存放處。監(jiān)考人員查驗考生證件,核對考場工位,檢查其所帶工具是否 符合要求。查驗完畢后,監(jiān)考人員宣讀考試注意事項。

        三、考試預備鈴響后,監(jiān)考或考評人員拆封試卷袋并分發(fā)技能考核試卷?忌鷮υ嚲碛幸 問時,如不涉及加工方法及工藝等內容,可舉手詢問。

        四、考生中途退場須經監(jiān)考人員驗收考件及考場準備的工量具、儀器設備, 獲準后,方可退場。 考生退場后不得再次進入考場續(xù)考,不得有影響其他考生考試的行為。

        五、如遇非考生操作原因出現(xiàn)的停電、設備儀器故障等情況,監(jiān)考人員應及時記錄停電、 故障維修時間,并按此時間段順延考試時間。

        六、考試期間,考生一般不得中途離開考場。如有特殊情況必須中途暫時離場時,必須在 征得監(jiān)考教師同意并在一名監(jiān)考教師的陪同下,方可離開。擅自離開考場者按提前交卷處理。

        七、考核結束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操作,將考件放在工位上,打掃清理工位,經監(jiān) 考教師同意后,依次退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交談、喧嘩,不準帶走考場準備的工卡量器 具等。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交卷者,視為曠考。

        八、考生必須嚴守考紀和勞動紀律,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在規(guī)定 時間內,獨立完成考試內容,杜絕任何形式的舞弊違紀行為。

        九、考生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guī)定的,按《魯北技師學院學生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有關條 款和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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